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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吗

日期:2021-08-04 15:47:12作者:顺顺阅读:23423

登记结婚是每个新人最关心的问题。那么户口所在地和登记结婚的地点之间有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

 

一.登记结婚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吗

这个答案是否定的。登记结婚不一定要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但夫妻双方的结婚登记地点起码是要在一个人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所新人户口所在地分别在A城市和B城市,那么这对新人只能去A城市或B城市登记领证结婚,除了整两个城市之外的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行。

 

二.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婚姻登记处。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薄;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薄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去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薄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内容为"未婚"、"离婚"、"丧偶"。

3.户口薄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登记薄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薄或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三张大二寸近期新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1.照片尺寸规格为5.0㎝×3.8㎝,同一底版、双方合影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2.再(复)婚的还应携带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须附带生效书),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实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村(居)委会或近亲属证明。


 

六.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户口所在地和领证所在地之间其实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夫妻双方有一人的户口所在地为领证所在地既可,因此新人们不用为此而担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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